凯盛新能(600876) - 凯盛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任何其他因董事辞任而导致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 形。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