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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杉锂业(60339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