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002734)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利民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前款第(一)至(三)项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 1 页 共 8 页 (一)代表 1/10 以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