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002734)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