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司 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