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