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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GDMZHGDMZH(SH:600382)2025-10-30 10:50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公司每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