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 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