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