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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001227)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 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1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 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