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 -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