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00080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举票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及以上选举2名及以上 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