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002899)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2 名(含 2 名) 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 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