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601933)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 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 指派翁晓健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 4-1-2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已公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1-1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