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科技(301255) -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