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0012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或者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