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001217)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