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 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 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 露。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