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30089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