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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利康(00294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ALKALK(SZ:002940)2025-11-07 11:0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