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现金收购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或"交易对方")持 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国城实业")的 6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联储证券")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 ---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云祥 林 文迪 刘东莹 | 尹中余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