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泰新能源集团(00559) - 上市科对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决定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59) 上市科對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決定 本公告乃由德泰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IVA 部 項 下 的 內 幕 消 息 條 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則 )而作出。 – 2 – 對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決定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本公司接獲聯交所發出的函件(「函件」),通知本公司 有關聯交所的決定,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 平及擁有足夠資產價值支持其營運,以確保其股份能夠繼續上市,故本公司的股 份將根據上市規則第6.01 (3)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