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601789) -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