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300958)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 / 8 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2 /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