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002213) -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召开。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余苏律 师、赵俊波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