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600403)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DYECDYEC(SH:600403)2025-11-11 13:02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河南大有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届满离任、任期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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