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悠活(03913)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n)(i...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監管公告,董事會認為有關合景泰富集團的事件純屬由於合景泰富集團在當時 採取的內部控制措施不力以及其前公司秘書採取的不當行為所致。 (股份代號:3913)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 第13.51(2)(h)&(n)(iv)條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由合景悠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及其子公司統稱為「本集團」))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 條及第13.51(2)(h)&(n)(iv)條作出,有關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董事」)孔健岷先生 及執行董事孔健楠先生的事項。 茲提述聯交所於2025年11月11日公布的監管公告(「監管公告」),有關對合景泰富集 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3)(「合景泰富集團」)及其六位董事,包括孔健岷先 生和孔健楠先生的紀律行動。根據監管公告,聯交所發現合景泰富集團、孔健岷先 生、孔健楠先生及合景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