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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001318)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6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