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拟提交的提案应由提案单位或者个人于董事会会 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结合有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决定正式提交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的各项议案,并做好相应的会议资料准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地进行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