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3005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经董事会在独立董事间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 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 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 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