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301042)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