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603222) -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