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 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