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1/17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