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 -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OTICOTIC(SZ:000962)2025-11-14 11:15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585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 6 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 8 / 2 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 5 0 0 0 2 第 1 页 共 4 页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杨朔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就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