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