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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能低碳(00145) - 建议按非包销基準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須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 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所有名下信能低碳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供股章程文件送交買方或承讓人,或經手出售的 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以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然而,供股章程文件不得派發、轉發或傳送至作出有關 行為即構成違反當地相關證券法例或法規之任何司法權區,亦不得自任何有關司法權區派發、轉發或傳送。 各供股章程文件(隨附本供股章程附錄三「13.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所述之文件),已依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8D條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 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任何供股章程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 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買賣可透過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設立及營運的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 閣 下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有關該等交收安排之詳情,以及有關 安排對 閣下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