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603993) - 洛阳钼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 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