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之杰(603400)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103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97 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