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 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监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