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 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