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600052)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1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