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00245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长高电 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名誉 董事长。董事长和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为三年。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含)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