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0107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须符合上 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