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30088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条件。 第一条 为完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 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