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1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 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滁州多利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