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有关各方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1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