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其 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条 为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决 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 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