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60556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