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60556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